編制項目建議書的目的
1、機會研究或規(guī)劃設想的效益前途是否可信,是否可以在此階段闡明的資料基礎上伸出投資建議的決策;
2、建設項目是否需要和值得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詳盡分析;
3、項目研究中有哪些關鍵問題,是否需要作專題研究;
4、所有可能的項目方案是否均已審查甄選過;
5、在已獲資料基礎上,是否可以決定項目有無足夠吸引力和可行度。
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區(qū)別
常常,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之一;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建議書的后續(xù)文件之一。此外,在可行性研究階段,項目至少有方案設計,市政、交通和環(huán)境等專業(yè)咨詢意見也必不可少了。對于房地產項目,一般還要有詳規(guī)或修建性詳規(guī)的批復。此階段投資估算要求較細,原則上誤差在±10%;相應地,融資方案也要詳細,每年的建設投資要落到實處,有銀行貸款的項目,要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。
很多項目在報立項時,條件已比較成熟,土地、規(guī)劃、環(huán)評、專業(yè)咨詢意見等基本具備,特別是項目資金來源完全是項目法人自籌,沒有財政資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,這類項目常常是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為一體。
一個項目要獲得政府有關扶持,首先必須先有項目建議書,項目建議書通過篩選通過后,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,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專家論證后,才最后審定。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常見的審批程序,是列入備選項目和建設前期工作計劃決策的依據。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,才可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。